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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关于纳税后又归还借款的税务处理

2017-03-24 13:31 | 来源:未知

假设相关个人从企业借款,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从而导致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又向企业归还借款,此时是否可以退还或抵扣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制定上述政策,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名义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等,从而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如果将借款归还,则实际上等于未发生上述情况,应该将缴纳的税款退还或抵扣。但因此可能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不能退还。这是从税理上讲,但现在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以后归还的借款可以退还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曾规定,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笔者个人认为河北地税的规定比较相对来说比较合理。但滞纳金和罚款仍然是不能退的。还有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即使在稽查前归还借款,也是不允许退还或抵扣已经缴纳的税额。所以,不管个人从企业借款的真实原因是什么,笔者个人建议,最好是不要年终挂账不还,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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