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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关于借款年度的理解   

2017-03-24 13:30 | 来源:未知

关于借款年度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上述纳税年度应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上述文件规定中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是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比如,企业个人投资者与于2014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4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如符合其他条件,也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我们要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按照该条款规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这与158号文件规定的不一致。前者指的是借款时间超过一年,后者指的是借款年度终了未归还,没有时间长度的要求。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执行呢?根据笔者的实际经验,一般是根据158号文件执行,即在借款年度终了时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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