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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关于用于生产经营的理解
158号文件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种情况的个人借款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有两个条件,一个是年度终了不归还借款,一个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
比如企业的股东,在外地采购原材料,由于对方只收现金,企业将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用以采购原材料。这种情况,虽然年底未归还借款,但因用于生产经营,因此企业计入其他应收款的借款,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在实务中,对于个人从企业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此种判断实际上对于税务机关来讲,难度还是很大的,有的税务机关迫于无奈,只能根据年底是否归还这一个条件来判断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义务。笔者曾经接触到一个案例,某企业的股东从企业借款年底未归还,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该企业为股东出具该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证明,但未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实际上据笔者所知,该借款确实用于股东个人购买房屋使用。因此,笔者个人建议,不要盲从所谓税务专家的筹划,认为只要证明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即可免除个人所得税义务,从个人经验来讲,还是不要沾惹这种风险为好。
文章来源:http://www.mingzhentan.info/zqzw/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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