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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的区别在哪
(1)个体户王强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就向该县的农村合作社申请贷款50万元。在请农村合作社的主任饱餐一顿后,合作社主任欣然同意,双说好过几天便放款。过了几天,王强前去合作社提款,却被合作社告知,他们因为近期借款的人太多,所以资金有些紧张,不能再给王强放款了。王强不同意,仍然软磨硬泡。合作社无奈,勉强同意贷给他50万元,但又声明,因为现在合作社资金紧张,需要将王强贷款的利息5万元提前扣除,扣除利息后剩余的45万借给王强使用。在这个案例中,合作社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呢?
(2)冯大年为了和胡小霞结婚,便提出向邻居郭冬冬借5万元钱。郭冬冬口头答应后,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过了两天,冯大年过来找郭冬冬拿钱。郭冬冬却又不想借了,冯大年说,咱们合同已经签了,你如果不把钱借给我,我就告你。郭冬冬说,随便你告,我就不借。于是,冯大年就将郭冬冬告上了法庭。于此同时,冯大年的好朋友张晓武借了5万元给冯大年。后来,张晓武要求冯大年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冯大年却称,我们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啊。张晓武却道,借钱哪有不要利息的,这个不用说你也应该知道。于是,双方因此又闹上了法庭。那么,冯大年能打赢哪一场官司呢?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合作社的做法有这么几个不合法的地方:一,合作社应当与王强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二,合作社应该按照自己承诺的日期进行放款,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放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三,合作社不能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的话,双方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即将50万元变更为了45万元。
在案例二中,冯大年可谓是官司缠身。一边是原告,一边又是被告。
在他和郭冬冬的官司中,他是无法胜诉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从签订书面合同时就生效了,而是要等到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生效。由于郭冬冬没有提供借款给冯大年,表明他并不想使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既然借款合同未生效,那么冯大年当然也不能追究郭冬冬的违约责任了。
总不能让冯大年一个人总是“倒霉”吧!在冯大年和张晓武的诉讼中,法律是会支持冯大年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公民向银行的借款。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具有友情帮助的非盈利性质。除非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利息,否则,法律推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是无息的。在本案中,冯大年和张晓武在借款时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应当是按照无息借款来处理。张晓武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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