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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年终需要注意哪些税务风险

2017-03-24 13:29 | 来源:未知

政策简介——个人从企业借款个人所得税事项的“两种情况,三种人员”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现行文件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其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个人从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涉及三种人员: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从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其他人员

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http://www.mingzhentan.info/zqzw/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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