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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

2017-04-07 13:19 | 来源:未知

   1、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3)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1)、(3)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3)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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