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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的监督
我国目前通行的企业债务重组准则是,2006年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这一现行的准则在设计上其实是借鉴了美国会计准则的一些思路。有助于我国的企业重组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有效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手段之一,同时这一准则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广大债券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证市场的健康运行。
1、重组条件限定严格
现行准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了同时限定,债权人让渡一部分利益,而债务人存在实际财务困难,以此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在实际的债务处理过程中,同过公允价值计量,以更为公平的办法对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并且在资本公积中将重组收益剔除,而将其列入当期损益。这样就使得会计利润与税法利润的差额适当减小。确认重组业务的条件限制较为严格,对上市公司也有着较大程度的规范和制约。由于必须同时满足债务人的实际财务困难以及债权人的让步作为重组的必要条件,所以作为ST类型的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来摘星是极难实现的,因为其重组收益并不在摘星的考核收益中。这一限制条件极大的保护广大股东以及债务人的利益,同时也约束了ST公司的重组行为,使其并入健康的重组轨道。
2、公允价值计量同步
按照国际上的会计惯例,我国现行的债务准则采取公允价值计量的办法。这就使得涉及债务重组的非现金资产和股份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提高了我国公司债务重组在国际上的一致性。这样也利于吸引国际投资者对我国企业的关注,同时也使我国债务重组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而现行准则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实行平等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也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为跨国的合作、兼并、收购案例奠定基础,也为上市公司与国际市场同平台奠定了基石,提高了国内公司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
3、优良资产注入合理
通过债务重组,对于资质确实优良的企业,是可以为其带来优良的项目和资产的,从而提高企业的净利润,对其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水平也将带来不小的提高。对上市公司而言,优良资产的注入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不但使其增加活力,而且有可能吸引大股东为其带来资本优势。在现行重组准则的框架下,能够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发展,促使其薄发内在发展活力,也从根本上维护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重组利润分配透明
在现行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对于关联方的交易,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依据予以披露,出现关联交易的公允价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下价值的情况,必然会引起广大股民的关注,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此,上市企业想利用关联交易的债务重组业务来隐匿债务、美化报表会更加困难。另外,因重组而在账面上体现的利润不可能长期在账目上体现,这样债权人难以作出长久的让步,而企业本身如果没有实际的增长,一样会重新回到重组边缘。所以现行准则的幕后利润操纵就极难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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